您的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款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责任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董事的个人赔偿责任,即当公司董事的工作存在不当行为,应依法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抗辩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董事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仅仅为公司董事,并不包括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条还将承保的范围限制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从体系和文义解释上讲,该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方面,即董事对公司和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公司的责任应当限于其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基础上。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或续保董事责任保险可由董事会决策,但决策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