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六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2025-03-26 17:18

如果公司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公司董事的合同行为:若董事在合同行为中因违反勤勉义务导致第三人受损,如合同欺诈、故意违约等,责任由谁承担呢?

也就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责任性质:补充赔偿责任:董事的责任并非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在公司承担责任后,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构成要件

执行职务: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

故意或重大过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损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与第三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条件下需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有助于强化其勤勉义务,保护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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