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哪些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实践中,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以及与本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他利益倾斜的法人。
2.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前两项所述人员的亲属,包括①父母;②配偶;③兄弟姐妹;④年满18周岁的子女;⑤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公司的潜在关联人。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条件的,为本公司潜在关联人。
另外,国家控股企业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能是同一的,但由于国家控股企业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均代表着国家利益,仅以该事实不足以认定属于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因此不能仅因同受国家控股而认定其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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