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营改增”8月1日起上路 前期试点政策将废止

来源:中国日报 | 2013-06-20 09:09

    新版“营改增”试点的不同在于差额征税发生了变化,之前未在全国推开之前,分为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有些差额征税的政策,全国推广后基本就不存在差额征税。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自去年11月厦门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今年4月底已为试点厦企减轻税负2.13亿元。根据昨天的最新消息,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新版“营改增”同期上路并覆盖全国范围。这将对厦门相关企业产生深刻影响。

  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根据这项《通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据测算,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方面,根据这项《通知》,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据测算,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对于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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